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妨碍行洪、排涝、输水的阻水设施和建(构)筑物;
(二)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拦河渔具、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
(三)弃置、堆放废渣、垃圾等,向河道中倾倒渣土、排放泥浆;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殡葬、扒翻种植等;
(六)炸鱼、毒鱼、电鱼;
(七)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八)其他妨碍河道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