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实施补偿工程抵消影响。补偿工程完工后,应当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