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管河道日常管护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护责任划分由市管河道名录明确。

县管河道日常管护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村河道日常管护由河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河道日常管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