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