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