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