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