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步行街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步行街区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