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步行街区周边划定出租汽车专用停靠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出租汽车行至步行街区周边,应当在指定停靠区域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车候客。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步行街区商服单位营业时间以及客流特点,动态调整公交线路营运时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