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第四章 街区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步行街区的下列事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街区管理机构,由街区管理机构协助日常管理:(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三)砍伐树木;(四)应当告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事项。街区管理机构发现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管护单位修复。管护单位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