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第三章 经济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发展壮大本地特色名优品牌和老字号品牌、推动民宿品牌化发展的原则,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报道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不符合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业态指导目录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其进行调整;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