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哈尔滨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市(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委)审议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