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