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