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九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末位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