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关于承诺给予土地政策的书面协议,符合签订时的法律法规,且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原土地的,应当通过补偿损失或者双方依法签订协议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市场主体未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补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