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质押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降低担保费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