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示承诺的具体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后两个月内,有关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