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和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