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