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市对违法建设实行联合监管。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在职权范围内将单位或者个人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