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和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监督事项的规划审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停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