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置各类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