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