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除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还应当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新城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鼓楼、玄武、秦淮、建邺等区编制分区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江北新区依据国务院批复的规划范围,编制江北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成果纳入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市镇、城镇型社区所属的涉农镇(街)编制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层面的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