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辛村遗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辛村遗址公园,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促进辛村遗址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