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设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