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档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