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