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七条有效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鼓励运用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新技术、新设备,开展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