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第五十三条有效推进本省与相邻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联合应急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险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