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责任第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