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林木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州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建立本地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扑救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