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