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备役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