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第五十五条有效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一)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预备役,经教育仍坚持退出预备役的;(二)连续两年部队考核不称职的;(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