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预备役人员必须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按照规定参加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预备役人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