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