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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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