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

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预备役军士。

预备役人员任用岗位职务的批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