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物业服务人依法执行政府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