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以及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以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违规收费、无照经营行为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计量器具使用纠纷的投诉处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人口、治安、技防、养犬、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监控、安防、保安、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乱搭乱建、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任意弃置垃圾、污水等破坏环境卫生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养犬的监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影响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安全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的指导和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
(九)民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丧事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侵占、破坏、变相买卖人民防空工程等违法行为;
(十一)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园林绿化验收、林木绿地日常管理维护、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等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