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各类车辆充电或者进行其它用电活动;(二)擅自拆改、搭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线路和管线;(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公共停车位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屋;(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