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人民防空、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