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六)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七)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人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八)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九)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