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