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置的河道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流域或者区域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构建流域跨地区和跨部门多样性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