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需要依法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