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参与防汛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管理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河道的管护和治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