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洲内水污染防治,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

鱼梁洲内禁止违法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禁止污水直排。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