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鱼梁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鱼梁洲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鱼梁洲国土空间规划、鱼梁洲生态保护规划、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鱼梁洲内禁止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区)及其他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设置垃圾填埋场等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有序退出。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